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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处货车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( 一)
来源:本站 作者: 更新日期:7/6/2015 4:34:12 PM 点击次数: 次
 

为推动大排查、大教育、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,规范货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、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
一、货车、挂车非法改装

民警在执勤执法中,发现货车和挂车加高、加长、加宽、加轴、加装后射灯、安装可伸缩车厢等情况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交通安全法》)第十六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五十七条和有关地方法规,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罚款。

查处程序:

1、民警在执勤执法中,发现货车有改装嫌疑的,将车辆引导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;

2、根据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数据对货车进行比对检查;

3、使用照相、摄录设备固定违法证据;

4、对与行驶证载明的数据不符的货车,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;

5、对现场可以改正的,责令当事人现场恢复原状,不再予以罚款处罚;对当场不具备改正条件的,向当事人下发《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》(附后),责令当事人在10日内予以整改,10日内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;

6、将有关违法行为抄告所属企业,督促整改,通报相关安监、交通运输部门,督促加强监管。

二、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货车

民警在执勤执法中,发现货车由不同类型零部件擅自组装、利用回收汽车主要零部件组装或符合报废标准的,依据《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和有关地方法规,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,处以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查处程序:

1、民警在执勤执法中,发现货车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,将车辆引导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;

2、使用照相、摄录设备固定证据;

3、将车辆信息与盗抢车辆系统进行比对,有盗抢嫌疑的,移交治安部门处理;

4、排除盗抢嫌疑的,依法出具强制措施凭证,扣留货车和机动车驾驶证,告知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、地点;

5、扣留货车确是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,予以收缴、销毁,并依法处理驾驶人; 

6、扣留货车时,车辆所载货物按有关规定处理;

7、将有关违法行为抄告所属企业,督促整改,通报相关安监、交通运输部门,督促加强监管。

三、货车驾驶人疲劳驾驶

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,依据《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九十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二条和有关地方法规,处警告或者罚款。根据《记分分值》,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,记12分;驾驶其他货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,记6分。

查处程序:

1、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发现货车驾驶人有疲劳驾驶嫌疑的,应当检查车辆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或询问驾驶人及随车人员,了解货车连续驾驶时间;

2、对存在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,依法处罚驾驶人,引导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,强制驾驶人停车休息;

3、对货车随车人员中有相应准驾资格驾驶人的,可由其替代被处罚驾驶人驾驶,可不强制货车停车休息。

四、货车超载

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,依据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、第九十二条和有关地方法规,予以罚款;超过核定载质量30%的,处罚款,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。根据《记分分值》,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的,记6分;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,记3分。运输单位的货车超载、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查处程序:

1、民警发现货车有超载嫌疑的,应当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;

2、对货车超限的,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;对超载未超限的,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;

3、对超载货车,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,当事人表示可以立即消除违法状态,依法处罚,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;

4、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立即消除的违法状态的,制作强制措施凭证,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;

5、对于运送瓜果、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,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,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处理;

6、对货运企业所属车辆有两起以上超载违法行为的,由企业住所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示灯具、标识

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,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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